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隻有一個孩子的;
核心內容:因為我國地廣人多,社會發展和人口發展非常不平衡,人口問題有很大的差異,相對的各地風計劃生育政策也不一樣。下麵就由法律快車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介紹我國各地二胎政策。
據介紹,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社會發展和人口發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發展的不同時期,人口問題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具體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規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市實行的是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孩子的政策;有19個省規定,在農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許再生一個孩子;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5省區的農村,實行的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允許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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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簡要介紹
與二胎政策有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6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為了更好地宣傳我國的計生政策,編輯特製作此策劃,將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生條例集中展示給讀者,以便廣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麵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計生政策,依法生育。
●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係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係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隻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準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隻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隻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隻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隻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隻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隻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隻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隻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隻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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