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鄧利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公布應及時準確

作者:鄧利強 來源:微信公眾號“健康傳播” 日期:2020-02-01
導讀

         希望各地相關部門積極作為,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做出貢獻。

        科學地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福祉;預防、控製、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管控是法律的應有之意。

        《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特別是對甲類或者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的監測、預警,疫情報告、通報、公告,疫情控製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中信息的發布非常重要。我們知道,人們了解信息後善意提醒親友是人之常情,但這種善意傳達的可能是錯誤的信息,錯誤的信息以訛傳訛會造成混亂,信息混亂會造成恐慌、錯誤決策進而對傳染病的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造成十分負麵的影響。

        另外,也可能有人惡性編造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這種行為雖是《刑法》打擊的犯罪行為,但仍不排除有人出於報複社會等目的,逆法為之;惡作劇者沒有想到無心為之的玩笑同樣會造成公眾認知疫情的混亂。凡此種種不利於傳染病的控製、不利於突發事件的處理。為此,對於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傳染病防治法》做了專章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

        在這裏明確一下《傳染病防治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應急預案的關係。

        《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該法公布實施後,為傳染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2004年、2013年本法經過兩次修訂。

        突如其來的SARS為傳染病的防治敲響了警鍾。此時,社會注意到及時處理傳染病暴發、流行非常重要,層層請示不利於對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控製,各地方政府應及時處理和應對疫情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003年5月9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應急而生。

        2006年1月10號原衛生部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預案是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這一規定是為了體現國家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視和負責,不能據此理解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無需作為。

        2006年3月3日,衛生部印發了《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的通知,該通知中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將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布權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回到信息發布,《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製度。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麵。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傳染病暴發、流行或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發生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毋庸置疑,傳染病的傳播有很強的時效特點,盡早盡快控製傳染病,特別是甲類或者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對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十分有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嚴重影響人民健康。及時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意義重大。為了傳染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及時處置、保證信息發布及時、準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權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很有必要。

        《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第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從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衛生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發生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及時、準確地發布轄區內的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上述授權是合法的、明確的、沒有歧義的。

        根據上述授權,2006年3月3日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發生任何類別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及時、準確、依法公布信息,否則就有可能錯失傳染病控製的最佳時機,造成不良後果。

        更需要的是,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明確地將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授權給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從未收回該授權。對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予充分理解並及時履行職責。

        具體到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的防治,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國務院批準該疾病為乙類傳染病按甲類管理之前,該疾病的特點完全符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所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義務向社會公布信息。我們希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理解本部門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職責,積極作為,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做出貢獻。

        傳染病控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是一個係統工程,在這一工程中依法履行職責,各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團結協作,是戰勝疫情、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最佳選擇。

分享:

相關文章

評論

我要跟帖
發表
回複 小鴨梨
發表

copyright©醫學論壇網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複製、轉載或鏡像

京ICP證120392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07198  京ICP備10215607號-1  (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2)第00160號
//站內統計 //百度統計 //穀歌統計 //站長統計
*我要反饋: 姓    名: 郵    箱: